平顶山市新冠肺炎疫情
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措施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全市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确保全市疫情防控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主体: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信息发布日期:新冠肺炎疫情发布后。
3.信息发布内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治愈出院人数由发布前一天的0增加到24小时;截至信息发布前一天24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人数已累计。信息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提供。
4.信息发布审批:刘英副市长审核并签署发布内容,岳杰勇部长最终签署发布。
5.信息发布渠道:由平顶山市政府官网首发,市级媒体新闻网站及魏亮、市卫生健康委网站转载。
6.信息发布频率:平顶山市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每日发布。
7.信息发布要求:平顶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可根据全市疫情变化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二、宣传引导工作
8.宣传内容审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发布内容和新闻稿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媒体特别是新媒体要严格新闻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流程,不得随意更改标题或修改内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10.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擅自发布或报道不当造成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涉事地方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