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你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更多的了解,我写了这篇文章,我认为是纯干货,结合了我的学习和经验。因为字数多,篇幅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打印出来慢慢看,希望能引起共鸣。
实践中,出于不同的原因,可能会有一些朋友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时候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
1.被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
2.被告知不掌握相关信息,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
3.被告知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完整,需要补正的;
4.被告知更正后的信息内容仍不清楚,无法提供,等等。
你遇到过以上情况吗?有没有想过问题是什么?
归根结底,我们认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过于简单,认为只要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关信息。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现结合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尝试详细阐述应对策略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另外,有些知识点我之前的文章已经讲过了,大家可以结合起来看看。
一是查看相关信息是否通过官网或网上搜索公开发布过。
这是避免无效申请的有效方法。
目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新版本于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生效,属于行政法规。
与此同时,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大量的信息公开条款,它们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起构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框架。例如: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5.《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第十五项规定:“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可见很多政府信息都是合法自愿公开的。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这些信息,就是违法的。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也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的除外。”
按照这一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大量政府信息通过官网发布。因此,在申请信息公开前,我们最好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的门户网站,看看能否检索到相关信息。
如果找回来了,一切都好了,省了很多事。因为,在行政机关已经发布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你还申请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只是告诉你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让你自己去查询,不会再向你提供该信息。如果找不到,就下去申请开放手术。
第二,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说白了就是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时候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必要或没有意义,可以不走这个程序。
哪些情况是真正必要的?
首先要考虑信息本身的重要性。换句话说,这些信息在我们自己的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它,一些重要的事情就无法进行。
比如你要打官司,你需要收集一些对你有利的证据。其中一个关键证据(比如一份文件)手头没有,但是你知道这份文件是交通局出的。那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打赢官司,你可以向交通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提供这个文件。
再比如,你是大学生,打算写毕业论文,涉及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某个方面的信息和数据。通过网络搜索,没有找到这样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以上是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的例子。这里再举一个不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的例子。
假设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强制拆迁,但你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迁是违法的。这个时候,你有没有向县政府申请集中拆除违章建筑的实施方案?还是直接起诉镇政府非法强拆?
这时候就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法律救济技巧。
显然,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或者能证明镇政府的拆迁程序违法,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必要申请公开一份毫无意义的拆迁实施方案。而且镇政府应诉的时候,很有可能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一经盘问,你还不明白吗?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我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都会耗费我们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如果你想获取的信息作用很小或者没有作用,获取信息的成本超出预期,那么申请信息公开还有什么意义?不就是折腾吗?
第三,可以自己做,不需要委托律师。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信息披露申请太专业,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非是花点钱委托律师做。
其实这个程序没那么复杂。只要掌握了几个关键环节,就可以自己操作了。没必要花钱找律师做。更重要的是,花钱找他们的律师未必比你知道的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接触过那种“万金油”的律师?说实话,我很反感这种除了忽悠委托人,没有任何职业素质的律师。
还有一些朋友好像特别迷信某地的律师(这里就不指出来了,以免以偏概全)。他们认为这个地方的律师能力水平最高,专业素质最好,代理案件时似乎可以所向披靡。
其实你真的高估他们了!这些年来,我接触了一些这方面的律师。说实话,他们的专业能力,专业水平,职业素养真的不敢恭维。
另外,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比民法抽象晦涩得多,没有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很难有所成就。有些律师平时不接触行政案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收、违章建筑拆除、房屋征收等一无所知。
比如他们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可以用“漏洞百出”来形容:要么信息名称不具体、不完整,要么联系地址忘了,要么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完全缺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最基本的素质和水平。
所以,如果你不知道这个律师的真实水平,就不要花钱请他办事。不值得。
第四,找准向谁申请,明确信息内容。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明确大方向:确定产生或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
例如,信息是由机构A制作的,但它被提交给机构B供公众应用。你觉得B社会提供吗?这不正相反吗?
如何确定产生或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一个比较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都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
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征地程序中征地预公告由谁作出,何时作出。同样,交通违法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显然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所以对于一些无法用常识判断的信息制作机构,我们可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确定向哪个行政机关提交公开申请。
二是掌握小细节:向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知道是哪个机构制作的资料后,我可以直接向它提交申请吗?比如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邮寄申请材料时可以直接把收件人写成县政府吗?
答案是:不会!-这是小细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
你看到了吗?法律说的是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申请。
如果你想获取的信息是县政府制作的,你应该向其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而不是向县政府申请。
问题又来了。我们怎么知道哪个机构是县政府的信息公开机构?是乡政府还是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之类的?
放心吧!这只是一个小细节或者小技巧,对我们申请信息公开没有太大影响。相关内容将在下面的“填写信封”部分详细介绍。
五、正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首先,获取申请表。
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已经在官网上传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们只需要登录它的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信息公开指南”中查找,直接下载即可。
如果我们找不到,或者行政机关没有上传,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一个模板。最不济也可以用文字描述,只要把事情说清楚。
第二,要素填写准确完整。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自然人,一定要写清楚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便行政机关核实信息、邮寄证件;公司、职业、传真等。可以填也可以不填,没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应明确填写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代理人)、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要获取的信息。
首先,一定要把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填写清楚具体,比如《XXX局关于XXX的办法(2020号)》,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检索。
如果不知道具体名称和文号,应提供信息的特征描述,使其最大程度地具体化,如“2020年XX镇XX村实施XX项目征地批复”。
这样虽然没有具体的名称和文号,但是行政机关一看就知道我们要获取什么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模糊,行政机关也会无所适从。比如很多朋友,包括一些律师,喜欢把信息的名称表述为“XXX中的相关文件”。“相关性”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和范围,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判断哪些信息是我们想要的,因此很可能会要求更正。
3.信息的使用。
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有些申请表可能需要填写此项,我们可以如实填写,并注明用途。
4.信息的载体形式。
只想要纸质信息或者电子信息。我们只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选择其中的一个。
5.如何获取信息。
行政机关会提供“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等几种方式供选择。同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即可。
最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申请时间。至此,一份较为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经填写完毕。
第三,尝试“一次应用一件事”。
这意味着,如果要获取多条信息,一条信息要对应一张申请表,多条信息都要填写,而不是集中或罗列在一张申请表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审查严格。如果他们申请一件事失败了,他们会要求改正,重新填写申请表。对此,应引起重视。
事实上,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信息公开,对我们自己和行政机关都是有利的。行政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搜索和回复,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方便我们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个是身份证件。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另一种是证明其与拟获取的信息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举个例子,你本来是XX村的,但是因为上学、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出,身份证地址也改成了现居住地,但是村里还有宅基地和房子。
总有一天,村里会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征地,涉及到自己的房子和宅基地。如果要申请信息公开,除了向行政机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要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以向行政机关证明房屋和宅基地是自己的,申请公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不然可以考虑一下。行政机关会用有外地住址的身份证直接向你公开相关信息吗?
第六,提交申请的方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当面、信函、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等方式提出。
对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因为每个行政机关接收申请的方式不同。比如有的可以网上申请,有的还没有开通这个功能。
目前,许多行政机关都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接受申请的渠道、受理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一般来说,常见的方式有面签、信函和电子邮件。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其中的一个。
比如你离行政机关比较近,想咨询相关问题,可以亲自提交申请。如果距离比较远,或者不想去,可以采取书信或者邮件的形式。
就实际经验而言,字母法是最简单实用的。但是,有几个事项应该高度注意:
最好用特快专递,其次是挂号信,尽量不要用普通邮件。
原因很简单。就像网购一样,邮政或者其他快递公司会及时更新物流信息,我们可以随时查看收发情况。
如以普通信函等无回执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关需在收到信函后与我们电话确认,双方确认之日视为收到申请之日。
可见,通过普通邮件寄送申请书不如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安全,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行政机关何时收到信件。如果它坚持说它没有收到这封信,而我们又没有证据表明它已经签收了,我们能怎么办?所以为了避免并发症,最好不要用普通邮件。
2.填写信封(以快递为例)。
务必准确填写收件人信息,即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公开指南中找到。
行政机关未公布上述信息,或者找不到信息公开机关名称,怎么办?然后直接写成“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比如“XX县XX市XX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文)”,工作人员一看就知道该把信转发给哪个科(室)。
还有一点也很关键,那就是信封上要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左下角)。看到这些文字,行政机关的发函人员会了解内容,并及时转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免耽误太久。
3.拍照留存证据。
快递公司在信封上粘贴机印信息单后必须拍照,因为这是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证据。目的,相信你明白!
4.及时查看邮箱。
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或者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信息,一定要随时登录,最好是每天登录,看看有没有行政机关发来的相关文件,以免耽误重要事项。
例如,行政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更正通知。不及时核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七、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有20个工作日的处理期限。然而,这个“20个工作日”只是一般规则,有三种例外情况会延长处理时间:
一是因更正而延期。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此时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是因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而延期。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是因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而延期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由此可见,上述两次协商过程的法定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简单来说,就是在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加上征求意见的时间,就是对信息做出公开回复的时限。比如第三方在第10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整个程序需要30个工作日;如果在第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则为35个工作日。
因此,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只要符合法定情况,完全有可能超过这个时限。
八、收到回复后的救济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行政机关只是口头告知(包括电话告知),显然是违法的。
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是否有公章,是否正确。
比如我们向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住建局虽然做了书面回复,但是只有日期和时间,没有公章。那么这个回复就是一张白纸,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说,虽然盖了公章,但是是内部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的印章,也是无效的。
第二,是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没有这些内容,就不是合法的回复。
第三,具体内容是否符合诉求。
一种情况,提供了我们想要的信息,达到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
另一种情况是,因信息不存在,或者相关信息不可得,或者经补正后仍不明确,或者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等等,不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后一种回答,就看我们能不能接受了。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结合自己所学所知,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虽然有几千字,但不可能一一涵盖所有内容。况且水平有限,能力一般,还会有说不完或者说不合适的点。请指正。互相讨论,共同进步,是一种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