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号令)与4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动态,一旦有变化和调整,能够及时应对,并注重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让我们来看看10号订单与4号订单相比有什么变化..
形式上,10号令共有24条,与4号令相比,删除了10条,增加了12条,修改了9条。详情如下:
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和信息获取对象。
第十名: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和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订单编号4: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改变:
(1)在招标公告的基础上增加公开信息;
(2)信息获取的对象由潜在的投标人转变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
(3)根据具体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明确信息发布的具体范围。
第十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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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信息至少包括四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3、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开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民、集中共享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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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发展改革部门有责任对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名: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订单编号4: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合理分布的原则,指定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依法需要的项目招标公告,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改变:
与4号令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包括依法不得招标的项目。省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其他部门对放生活动进行监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名: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和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四)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
(七)依法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订单编号4: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改变:
与4号令相比,增加和细化了法定要求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内容数据项基本来自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数据项。增加的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内容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为适应电子招标方式,在内容中增加了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致。
6、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应规定的内容。
第十名:
第六条依法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日期)和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承诺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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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确了依法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当规范、格式化。
第十名: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并采用标准化、格式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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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该条规定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实现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规范化和格式化。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规范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八
依法招标项目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发生重大变化,统一指定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名: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按照规定同步进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交互。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采集和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体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改变:
依法应当将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发布媒体统一指定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法律规定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只需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不再需要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这一规定充分凸显了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避免了以往多点信息发布带来的信息分散问题,有望大大提高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效率。
但目前仍有少数省市没有建设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法律规定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只能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此外,在一些省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相结合。那么问题来了,项目所在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能否充当本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
边肖认为,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以作为本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原因是《互联网加招标采购行动计划(2017-2019年)》规定:“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系统也可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9.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第十名: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电子签名。
订单编号4: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改变:
拟发布文本的签名要求可由原主要负责人签名改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在数据电文的形式中,需要电子签名。
10、增加信息核查发布方式、发布时间以及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相关责任。
第十名:
第十一条鼓励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并与发布媒体进行互动验证发布,或直接通过发布媒体录入并验证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数据规范的要求,应当交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发布媒体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2小时内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以电子邮件、电子媒体、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直接录入的。,发布媒体应在核实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实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体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数据电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遗漏和可追溯。
订单编号4:
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改变:
在发布时间上,10号令强调时效性,从7天缩短到12小时1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电子化模式快速高效的特点。
10号令还明确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发布信息的发布媒体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责任。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体和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体: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数据电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遗漏和可追溯。
11.明确出版媒体应当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并应当设立专门栏目免费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发现违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
第十名:
第十二条媒体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服务,允许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媒体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免费提供信息分类和检索服务,并在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上作出醒目标识,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
媒体应设立专门栏目,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对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认为发布媒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注意:
目前存在个别出版媒体随意收费的现象。比如要注册信息,没有注册只能看到前几天的公告,或者可以看到公告但内容不全。10号订单的发布有望消除这种不良现象。依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有这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12、明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名: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在出版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订单编号4: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计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两个以上媒体对同一招标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改变:
10号令的主要变化是将部分关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违法行为的条款合并到4号令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改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13、明确发布媒体违规行为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名: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信息公示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收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要求公布或者交换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布时间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遗漏或者错误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体违法发布或者转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订单编号4:
第十七条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非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招标公告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发送招标公告副本;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变更后,未及时公告和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改变:
10号令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发布媒体的违规行为应当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的”纳入发布媒体的违规行为中,并将“(五)变更名称、住所后未及时公告、备案的”从违规行为中删除。
14、依法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和修改,或者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名:
第二十条依法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和修改,或者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活动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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