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时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长沙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信息主要是指: (一)涉及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 (三)重大工程项目、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征地拆迁、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价格和收费、道路交通管理、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公共资源交易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的政府信息; (四)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害或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五)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并公布采取的重大措施; (6)针对社会和新闻媒体(网络)上出现的热点、敏感、不真实、负面报道、言论等重大舆情发布的信息;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涉及或者影响全局工作并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八)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单位)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的主管机关,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做好重大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各行政部门(单位)的行政首长是重大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次重大政府信息发布。行政部门(单位)发布重大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发布、谁保存、谁发布”的原则。发布前,应当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特别重要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各行政部门(单位)产生的重大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行政部门(单位)发布。 各行政部门(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的重要信息,由保管该信息的行政部门(单位)发布。 几个行政部门(单位)联合制作的重大政府信息,由牵头行政部门(单位)发布。 第六条应急信息的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行政部门(单位)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9号)要求,在1小时内电话向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表上报市应急办、市委总值班室。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大舆情信息发布。发现重大舆情,市网络宣传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重大舆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和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主动回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主要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各行政部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重大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由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官方公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 (3)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组织实施; (四)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分别由市档案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六)公共资料室、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由市政府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七)政务微博、微信: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的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措施,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公众提问处理回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的安全可靠。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第九条行政部门(单位)在发布重大政府信息前,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严格遵循“保密不公开、公开不保密”的原则。 第十条未经批准发布重大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以及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突发事件信息和重大舆情信息,或者忽视、错误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日常性、专题性、阶段性的某一领域政府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各行政部门(单位)按原规定、渠道和程序组织发布。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和新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重大政府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