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严格保密审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机〔2017〕8640号)文件精神, 现将严格我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严格的信息管理
& ensp& ensp& ensp& ensp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文件发布、阅批、传达和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防止泄密。
(1)严格的信息保密要求。严格遵循“网上无密,网上无密”的原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任何印有涉密信息的党委、政府文件和内部刊物,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在网上公开发表;未标明秘密但未公开发布的党委、政府文件,不得在网上发布。
(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从信息的题材、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对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暂时无法核实的信息不得使用。对网站的信息、政治、思想、文字进行有效管控,努力增强正能量,防止负面影响。
(3)加强文件电报管理。部门(单位)从网上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发出该文件、电报的机关、单位的官方门户网站或者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其他网站转载。转载页面应准确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信息。
(4)规范媒体信息转载。部门(单位)互联网站转载除文件、电报以外的其他内容,必须以官方主流媒体为主。未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其他商业网络媒体和境外网络媒体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规范信息发布
部门(单位)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核后公开”、“一审”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保密审查责任,规范信息发布程序。
(1)& ensp;各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负责同志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明确负责网站信息审核和发布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来源认定机制,将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行程序有机结合。在政府信息制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类信息的关联性,同步审核确认信息的公开属性和方式,防止因数据聚合而泄露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二)未经批准,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不得擅自发布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新闻稿件。需要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者新闻稿的,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等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或者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
(三)机关单位互联网站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内容。对拟在留言、评论等互动栏目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文字信息、宣传图片、多媒体资料的发布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字语言、图片、多媒体资料发布管理的规定,并注明作者和审核人,文字责任自行承担。特别要注意正确区分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把握好宣传的尺度和分寸,有效防止“正面宣传负面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