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14 580
核心提示: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易于获取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本网站及时发布。第三十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内容与我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财〔2020〕3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财政局、省直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行维护主体: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者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者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易于获取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变更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确需变更或取消的,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变更和取消申请表》(见附件1),经信息相关预算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级次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办理。

  第八条“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省级子网,是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本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和获取都是免费的。

  第九条山东省财政厅负责“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监督管理,并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实施运行维护。

  第十条“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行维护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

  第二章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咨询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网上商城交易记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小企业采购产品公告等。

  第十二条交易信息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和命名规则》(见附件3)进行标识。

  第十四条交易信息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作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采购意向公告应根据采购项目发布。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大宗集中采购外,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采购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和询价)、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以及项目的联系方式。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协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不得与采购公告一同发布。

  预购项目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表明该项目有取消或终止采购的可能。

  第十七条采用不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不得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咨询公告和询价公告。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符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个或者一个的,经同意或者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不再重新公告,但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信息、评标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项目联系方式等内容。此外,以下信息应作为附件发布: 

  (1)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已公布的可不公布)。

  (二)推荐供应商名单及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以书面推荐方式产生合格潜在供应商)。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中标(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应出具其《残疾人福利单位申报书》。

  (5)以供应商业绩为评审因素的,招标(响应)文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业绩同时发布,只发布项目名称、合同对方名称和标的。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的具体交易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采购人和中标人(成交人)的规范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中小企业采购产品公告,内容包括预留的采购预算份额、采购项目和实施结果。

  第三章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管处罚信息包括: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违法失信行为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次月10日前发布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告。

  第二十六条监管处罚信息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制作(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政策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采购目录、定额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政策信息由发布单位在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注重培训和指导,优化服务,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作为对采购当事人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不断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的便利性。

  第三十二条信息发布主体在发布事项、发布范围、发布内容、发布期限、发布渠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行维护主体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网站平台存在安全漏洞、系统运行出现问题、影响信息发布或擅自变更信息数据的,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和监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按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内容与我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鲁〔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1。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变更和注销申请表

  2.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格式规范

  3.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和命名规则

  4.政府采购监督处罚信息格式规范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注: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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