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3-08-12 5220
核心提示: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信息公示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其他媒体违法发布或者转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第八条依法必须进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开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民、集中共享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和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四)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站和方式;

  (七)依法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依法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日期)和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承诺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并采用标准化、格式化的方式。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按照规定同步进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交互。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采集和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体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并与发布媒体进行互动验证发布,或直接通过发布媒体录入并验证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数据规范的要求,应当交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发布媒体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2小时内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以电子邮件、电子媒体、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直接录入的。,发布媒体应在核实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实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体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数据电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媒体应当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服务,允许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媒体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免费提供信息分类和检索服务,并在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上作出醒目标识,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

  媒体应设立专门栏目,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对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体应当对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在媒体上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并保证内容的一致性。

  其他媒体可以全文转载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补正、补充或者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规定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认为发布媒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在出版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信息公示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收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要求公布或者交换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布时间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遗漏或者错误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体违法发布或者转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依法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和修改,或者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活动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人、资金提供人对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国家计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通知》(计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red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  【公告】跨度网可以发带网址的外链啦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