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新闻稿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等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市(县)、区(以下简称地方)、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通用平台。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设立的网站(即“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信息发布,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依照本办法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六条门户网站主要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是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
第八条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通知》(Xi政办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根据各自权限,通过“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在线发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电子文档报送编辑部,由编辑部代发。
第十一条编辑部负责对各地各单位的信息发布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审计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为非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审计程序是: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政务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锡法正和锡政办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二)市(县)、区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三)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责任办公室审核,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四)市政府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责任办公室审核,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五)转载自其他媒体和机构的信息,须经编辑部审核,门户网站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否涉及机密;
(二)网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网上信息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网上信息是否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危害;
(五)网上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目前是否适宜对外发布网上信息;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门户网站信息由编辑部统一管理,授权地区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编辑部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各地各单位需要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必须提前三天向编辑部提出申请(紧急信息除外),经分管领导批准签署后实施。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编辑部应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编辑部应按照“中国无锡”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编辑部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件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和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和更新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不严,造成信息丢失、泄露或不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