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23-08-10 490
核心提示: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节听证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答:一是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的全过程,并予以备案。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本规定

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信息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规定》规定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明确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规定》规范了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一是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全过程并归档。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三是明确了法律审查程序,规定了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计的案件范围、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明确了未经法律审查或者审计不合格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明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五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和结案的具体情形。

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阐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网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网信部门要认真审核,如果发现有错误, 它应该主动纠正它们。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网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互联网信息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国家网信办依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不要停止调查。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或者备案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网站创办人、管理人、使用人所在地、网络连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有管辖权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络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直接指定。

第十一条上级网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网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对其管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网信部门报告,请求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被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调查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转送不当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共同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次转送。

第十三条上级网信部门收到管辖争议请求或者报告指定管辖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移送手续。

网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办案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网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由原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和相关材料送交原许可审批部门,由原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罚款的,按照高额罚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立案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上报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5)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发现的。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法定行政处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未归档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应当对未归档的相关信息进行书面记录。

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网信部门调查收集案件证据,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网络经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调查。

第二十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网信部门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和时限。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协助事项给予协助,并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协助的网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存储在电子媒体上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遵守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应当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立案前在侦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立案证据。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据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鉴定、调取有关资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注明时间、地点、事实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实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被采访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物品和网络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资质或者资格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以拍照、录像、复印、复制。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取得原件和原物确有困难的,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复印件由XXX提供,经核实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书面说明,注明出具日期和证据来源,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如果检索原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可以收集副本,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收集音频数据时,应附上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转移证据。

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将采取的相关措施记录在现场笔录中。

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在采取录音、复制、照相、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返还;

(二)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的,撤销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撤销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收集、保存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修复、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和远程取证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上签名、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按指纹、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两名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中注明理由,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非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书面报告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报告,起草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报告,说明拟处理的理由,并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网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中,现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网信部门应当迅速处理。

第三节听证

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在谈话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从重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本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审查的人员进行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或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律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对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网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和决定的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十四条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有没收物品证明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延期后不能作出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还应当确定合理的延期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和行政协助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案件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查,确定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数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网络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应当移送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追加罚款数额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第五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网上信息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前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通知书,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涉及罚款的,要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和陈述、申辩审查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上信息部门可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者强制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整理、装订相关案件材料,并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完成;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案件调查终结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决定;

(五)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案卷的归档应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三条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网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网信部门要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要主动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的期限以小时和日计算,不含起始小时和起始日。期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和本级。

第五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参照示范文书格式,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

就《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颁布的背景?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5月2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全面推进严格监管、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加强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行政处罚配套制度。修订《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完善备案制度和备案标准, 规范办案流程和时限要求,切实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各项制度要求。

二是法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破坏网络安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次《规定》修订,重点解决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效规范了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为总则、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案件的执行和结案、附则五章,共58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行政执法原则。第二章管辖与适用,规定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第三章是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送达的具体程序要求。第四章是案件的执行与结案,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制度。第五章是附则,解释相关概念。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

答:一是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的全过程,并予以备案。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三是明确网信部门查封、扣押用于非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法律审查程序,规定了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计的案件范围、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并明确未经法律审查或审核不合格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是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和结案的具体情形。

问:条例中当事人的陈述是什么,如何保护自我防卫?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从重处罚。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否则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行政处罚社会监督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网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网信部门要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要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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