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次物业费纠纷,青岛某物业公司和业主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微信群和物业公示栏公布了判决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此后,业主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下半年,青岛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满酬金制),约定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此后,因为物业费纠纷,小区业主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以PDF文档的形式公布了判决书,并在小区物业公示栏张贴,内容包括王女士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王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极为不满,认为其侵犯了隐私权,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彻底消除影响,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书面道歉。道歉要贴在社区的微信群里,贴在社区的三个公告栏上,贴130天。
相关医学诊断显示,王女士曾前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心理门诊就医。她最初被诊断为焦虑症,花了100多元医药费。
物业公司反驳称,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权公示王女士的姓名和门牌号。
他们还认为,王女士拖欠物业费是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是公开信息。物业公司在不侵犯王女士隐私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公示上述信息。
这里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和平生活,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这里的私人信息涵盖的范围很广,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构成私人秘密信息。只要这种隐瞒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就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从法律上讲,私人信息有两个特征。第一,任何个人不希望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也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本人不愿意公开,均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第二,个人不想公开的信息,法律并不要求公开。个人隐藏这些信息并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共道德。
可见,王女士的出生日期和居住地不属于公共领域,隐瞒这些信息既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共道德,因此属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在微信群、物业公告牌中公开上述隐私信息,明显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后的二审也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姓名、性别、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是否属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转载、引用这些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近年来,随着司法文书在网络上的公布,隐私问题也困扰着很多人。司法文书上网的同时如何保证个人信息权利不受损害,一直是实践中未解决的问题。
其中争议很大,各方引经据典,各说各的道理。
期间涉及的各种理论太浩如烟海,我就不一一陈述了。
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裁判文书网可以,其他不能转载引用。
如果一定要引用,最好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隐藏起来。
文/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