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应急委各直属机构、各成员单位:《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气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17日, 2020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常识、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电话号码等。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3级和4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1级为最高级别。第五条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两个或多个警告信息,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第二章发布流程第六条预警信息依申请统一发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 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经逐级审批后,及时免费向社会发布。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七条公布申请。预警信息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并提供判断等级的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第八条发布和批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预警信息的级别进行核实,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和发布内容提出意见, 并按规定程序分批提交。第九条发布管理。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市人民政府认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适当的, 应当及时责令区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确保市、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相衔接。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检查评估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基层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督促学校、医院、社区、 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筑工地、危房、旅游景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重点完善向基层社区和网格的传递机制,加强偏远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区、街(镇)、村。对于老、幼、病、残和不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农民工、危房使用者等特殊群体,以及通讯、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的人,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 进村入户,盯紧人”是传递预警信息的必要补充手段,保证预警信息的广覆盖。第十二条市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区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沟通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和运行情况。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做好自身发布系统与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发送。第十三条街(镇)、村 (居)委会和网格队等基层组织负责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村(居)民。第十四条市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第一时间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发布或播发预警信息, 根据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准确、免费提供。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市应急需求升级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根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铺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落实专人关注预警信息发布, 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信息。第十六条公众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获取和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市直有关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要充分整合基层信息员的现有资源, 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和各部门网格管理员,组织建设一支“多功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十八条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形成市、区、街道(镇)、村(居)、网格互联、规范统一、高效运行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预警信息发布重大延误或者失误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的;(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经营者擅自变更、故意拖延或者不配合发布、公布、传播预警信息的;(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的;(五) 其他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对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公示:自愿公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2020年8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