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08-08 860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促进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方便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纳税信息”的要求,不断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纳税信息”的要求,不断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

  3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查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促进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方便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查询的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可独家掌握、可对外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公众查询公开涉税信息和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适用本办法。

  税务部门以外的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询具体涉税信息,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查询欠税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推进涉税信息统一采集,丰富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模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六条公众可以通过报纸、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依法公开的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异常户认定信息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涉税信息公开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涉税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自行获取所需涉税信息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涉税信息的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原始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3)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更正信息。

  第十三条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披露纳税人信息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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