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3-08-08 5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规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区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对接和信息互动,推进全过程电子招标和交易信息共享。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规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确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体,并同步发布。同时,各省区市普遍确定了本地区的相关纸质或网络信息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招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促进市场公开竞争,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一是公告活动不规范。一方面,部分媒体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投标者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排队等候。其他发布媒体向招标人收取高额版面费,或者向投标人收取注册会员费,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侵犯了招标公告中发布公共服务的属性。另一方面,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只是规范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对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缺乏明确规范。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令人困惑,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

  第二,获取信息的渠道太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统纸媒很难广泛传播招标公告。同时,由于各种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缺乏统一的征集渠道,给潜在投标人和公众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

  第三,行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发布媒体过于分散,行政监督部门难以对招标公告进行集中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规避招标和监管,故意利用纸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某些情况下,纸质媒体成为投标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的办法。

  问:《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体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你有什么考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要朝着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迅速,为依托电子招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招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有明确要求。

  一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引导加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管三大平台建设。目前,一个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基本形成,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和标后合同管理在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均已完成。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反映,电子招标采购实施以来,信息获取和交互更加便捷。 交易效率大幅提升,资金节约率显著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整合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办法》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建立的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它被定位为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中心, 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支撑。2015年正式上线运营,2016年获得中国“互联网+”十大优秀案例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实现各类招标投标信息集中共享的迫切需要。同时,各省区市普遍建立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独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在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既能满足本地交易需求, 而且将相关信息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集中共享和充分公开。

  问:请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方面意见,《办法》坚持“公共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立足公共服务的基本定位,规范出版活动。突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公共性,发布媒体应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免费查阅。放行程序要高效便捷,具体体现在“三个一”:一是放行。招标人只需在发布媒体或交易平台提交一份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无需重复提供。第二个是验证。最初进入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的发布媒体负责核实信息内容,以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种是网络收藏。所有招标公告和宣传信息都以互动方式收集并发布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根据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调整范围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活动扩大到中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进行澄清和修改,或者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活动,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参照执行。

  第三,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趋势,加强信息开放共享。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其他媒体可以全文转载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丰富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先是引入社会监督。媒体应设立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二是强化信用约束。发布的信息应当在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上采集,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放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发布媒体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遗漏和可追溯。 从而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第四,严格法律问责。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体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问:请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办法》实施的工作思路。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确保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顺利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三件事:

  一是加强宣传解释。使各方特别是市场参与者准确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为《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加强指导协调。指导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各项调试准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功能,切实承担起《办法》正式实施后的发布媒体责任,让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指导各地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区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对接和信息互动,推进全过程电子招标和交易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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