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证监会与人民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信息被公开披露。制定新的规定,借助信息技术对披露的信息进行标准化、结构化和数字化,将有助于提高信息生成、交换、验证和应用的效率,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搭建数据交换的桥梁,为保障基金公开透明运作发挥积极作用。
该新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电子化过程。
新规规定了电子化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包括要求、分类标准和电子化流程,确立了电子化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实现方法,给出了统一规范的基金信息描述方法,不涉及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电子公告文件,新规提出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四个要求。真实性是指电子公告文件,应当与基金信息披露的意图相一致。准确性是指电子公告文件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其所证明的基金业务活动、基金活动过程或者基金事实,内容可信,在后续的基金业务活动中仍可作为依据。完整性是指电子公告文件,应当涵盖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意图。可用性是指电子公告文档应该是可访问的、可显示的、可检索的和可理解的, 并且可以显示电子公告文档和形成它的商业活动之间的直接关系。
新规将公募基金公告信息分为三类: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和基金临时信息。但对基金募集与运作信息披露公告和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的分类标准框架有不同规定。
基金募集和运作信息披露公告主要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类。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的公告主要分为财务信息和基本信息两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发布的《公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同,此次新规还对公告文件电子化进行了规定。
新规对电子化过程进行了解释,称电子化过程是将基金信息按照分类标准进行数字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生成统一规范的示例文档的过程,不包括将示例文档转换为其他格式的电子公告文档的过程。
所谓示例文档,就是根据上述分类标准中对相关信息的定义和描述,将公开募集基金所披露的信息划分为一系列基本信息单元(数据项或元组),并按照特定的公告格式进行组织的电子公告文档。
新规中对实例文件有三个基本要求。首先,它应该能够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和最终用户之间自由流通,并跨平台和操作系统交换资金信息。其次,的发布者应该生成并修改实例文档。监管者和信息的最终用户可以从官方发布的示例文档中获取数据。第三,示例文件应当是数字化文件,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内容应当以商定的形式进行描述和组织,这些数据信息内容应当容易且明确地被相关计算机应用程序直接读取或应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重点抓好基础标准制定,推进行业信息披露领域标准制定,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