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节办[2012]220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关于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警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范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工作。
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统一由市气象局发布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直接发布,其他预警信息,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送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
三、各级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紧急或者重要预警信息。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要根据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免费发送紧急或重要预警信息。
四、机场、港口、车站、主要道路、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广场等场所的电子显示装置等有效信息传播设施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及时、免费传播预警信息。
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应与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建立快速有效的接收和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方式,确定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接收和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关工作,建立相互间的联络制度和合作机制,确保接收和发布突发事件或重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渠道畅通,及时向公众发布。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特别是通过农村广播,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七、对于未能及时准确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关于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77号
各地、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垂直实施”的原则,做到“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和多种手段、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畅通、安全高效”。
第四条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等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单位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预警信息依申请发布,统一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者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预警信息。
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省气象部门委托建设和管理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级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邻近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授权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预警信息可以不受预警级别的限制。
三级预警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直属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七条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检查评估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基层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重点完善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偏远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人员、偏远地区人员,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工作者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省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监测预警期的发展,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免费发布和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应急需要,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传输效率;根据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铺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落实专人关注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公众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并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发布流程
第十六条发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提交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提供判断级别的依据,确定发布范围,并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洁、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七条发布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预警信息的级别进行核实,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提交一批。
第十八条发布管理。各级气象部门应定期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应急办。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特别是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和群测群防员资源,组织建设一支“多功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经营者擅自变更、故意拖延或者不配合发布、公布、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的;
(五)其他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披露方式: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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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CPPCC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揭阳军分区、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揭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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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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