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8月19日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宣传思想工作创新,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而微博作为一种全新的自媒体工具,以发布简便快捷、自由发布为特征,发展极为快速。传统媒体本着“阻止不了你的发展,便主动参与进来”的原则,现在基本上都已开通微博,尤其是新闻类媒体更是如此。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要把微博建设成回应群众呼声、落实司法公开、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舆论阵地。
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要,全国许多法院开通了法院官方微博(简称关伟,下同),积极发布司法信息,同时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回应微博评论和私信中的关切和质疑,为网民参与和监督司法提供便利,实现与网民的沟通交流。如河南高院的“豫发阳光”微博,已发展成为集新闻发布、网络调解、手机直播、微直播、微电影于一体的新型网络服务模式。一些法院充分利用微博直播文字和视频,发布微访谈、程序指南和司法宣传活动,为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和监督。另外,有些法院虽然开通了官微,但是在微博一些新建的平台上开通,不仅粉丝少,而且基本不更新,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这是因为微博里没有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着急开微博实在是无奈之举。
一、法院微博与时俱进
微博推动社会进入大众传媒时代。截至2013年6月底,微博用户数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7.2%。微博在网民中的使用率达到了56.0%,成为了一个全新的大众化的舆论平台,满足了人们在碎片化的时间里弱关系、低强度在线交流的需求。首先,微博的信息来源是完全民主化的。微博信息丰富是因为韦敏是一个随时随地的信息发布站点,随时随地用图片和真相发布所见所闻,方便边写边发,实现了同步报道。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随时随地接收信息,通过转发传播信息,通过评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 并通过私信实现互动交流。随着手机应用的发展和价格的降低,微博用户在乘车、开会、休息时都可以实现办公移动化。传统媒体记者在微博上挖掘素材,然后由媒体进行后续报道。其次,微博内容难以审查。微博的多元化互动传播融合了传统媒体的文字、图片、声像,通过微博平台的转发实现了信息的几何级数快速传播,增加了审查和管控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图片信息,使得传统的基于文本过滤的审查方式失效。在一些紧急报告中, 亲历者利用微博传播官员往往不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信息的时间差。主动承担采访责任,先用图片和真相发布事件。最后,微博推动了阅读方式的改革。微博粉丝的主动“关注”由被动阅读变为主动阅读,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递服务。只有主动设置注意力,对方的信息才会被传递,让受众拥有主动选择权,如果言语不投机或者看问题的角度不一致,注意力就可以被取消。
从微博被转发的次数来看,法院官微的影响力取决于微博中真实的粉丝数。但微博的“去中心化”设计,决定了很少有微博愿意转载说教式的宣传,更别说期待“爆棚式的转身”,实际传播范围极其有限,官员们要冷静冷静。微博只是作为一个司法公开互动的平台,能够及时回应当事人的质疑。没必要太在意粉丝数量,“关注”和“转发”。
二、微博信息编辑发布。
法院官员的微内容短小精悍,可读性强。发布的信息要为民、便民,以局长公开为原则,以民意沟通为目的。官微发布的形式是次要的,内容才是关键。能否促进普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关注法院工作的受众认可并接受,积极阅读,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官微发出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新颖、无错别字、文字流畅、图片清晰。法院官微信息的内容可以选择的范围很广,比如开庭公告,微博中的庭审,视频直播,有图有真相的活动,报纸文章的链接,普法的宣传内容, 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媒体或微博信息的转发。微博的信息发布和互动功能要根据微博的特点,由专人定制。受140字的限制(取决于微博平台的设计),微博可以不像法院网站、报纸稿件那样发表长篇文章,但篇幅较短,要求内容简洁,适合受众广泛吸收各方面信息。这种文化信息快餐适应了网民快节奏生活的信息需求,成为微博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微博中的信息管理员要主动适应这种现象,能够在有限的字数内清晰地表达复杂事件的要点,达到司法公开和法律宣传并重的效果,这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为了体现微博的亲和力, 我们可以把信息写得人性化、网络化,使用“牛逼”、“不堪”、“精彩”等网络词语等同音网络新词。为保证信息来源,每个审判庭要确定一名微博信息员,每天至少提供一份微博信息材料。
发布长消息的方法。如果信息量很大,不要用连发多条微博的方法,因为受众的关注者很多。在显示信息时,可能由于时差的原因,在连续两条消息中间穿插了其他关注者的信息,导致中间那条信息因“无头无尾”而变得不知所云,甚至因此而被忽略;另外,这种分段出版的方式会对受众的持续阅读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候你可以用一条长微博或者一条微博发布事件摘要,并立即补充“评论”;你也可以通过插入网站链接来阅读全文。这种方法特别适合领导“啰嗦”的回复。领导不会用140个字明确回答网友的问题, 并且管理员不能擅自删除,只能通过链接跳转,方便对该信息感兴趣的受众点击链接在网站上阅读。
第三,法院官要传递“正能量”
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司法公开、法制宣传、答疑解惑、接受举报、引导舆论五大职能。微博管理员在微博中信息发布内容的选择上不能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甚至出现“咆哮式、淘宝式、卖萌式”,成为公众关注和媒体争论的对象。他们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粉丝,而与法院官员固有的“权威、准确、负责”的形象背道而驰。在实践中,首先是个别官员擅自发布了个人观点和对网民关注案件的看法,甚至在不恰当的时间发布了一些西方经典的经典片段。比如某中院的案例,管理人确实“想当然,面对网络舆论不淡定” 并发布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罪犯执行死刑时必须会见亲属”的内容。在北京某小区9岁女童父亲被城管殴打一案中,管理员以“边肖”之名将事件定性为“任意”,认为应该谴责利用未成年儿童制造社会事件,炒作所谓的城管暴力执法”,为媒体提供了炒作空间。第二,官微传递正能量。“正能量”这个词是一位英国心理学家提出来的。”通过激发内在潜力,人们可以展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变得更加自信和充满活力。正能量”现在指的是能激发乐观向上、锐意进取、给人希望的人和事。以及某省检察院官微发布 “在欧美发达国家,最宏伟的建筑主要是教堂,因为那里有他们的信仰——博爱、自由、平等;在日本,最豪华的建筑主要是学校,因为那里有他们的信仰——知识、技术和进取;在中国,最宏伟的建筑主要是政府大楼和银行,因为那里有他们的信仰——金钱、权力和傲慢”。《环球时报》的微博评论说:“有人说这是‘微博好声音’,有人指责微博‘造谣’,‘日本最豪华的建筑根本不是学校’。你怎么看?”引发网友争议。
四、微博信息发布“豁免”与监管。
制定微博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微博管理和信息发布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微博信息员和微博舆论监督员队伍。微博管理员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新闻发言人。关键管理人员能否获得和新闻发言人一样的“豁免权”很正常。正如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所要求的,政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网络舆情,赋予微博管理者相应的话语权。不要害怕偶尔说错话,只要不是原则问题,都是可以原谅的”。实际上,即使领导者能够原谅, 网友会强烈质疑。就像某著名大学教授在微博中提到一起疑似强奸案“就算是强奸,强奸女主也不如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大”,在网络舆论场引起强烈质疑和争论后,该教授甚至说:“网络是暴徒的天堂,国家必要时可以断网”,网民舆论沸腾到高潮,甚至直指某高院的教育质量。虽然某大学什么都没做,但如果是法院干警,谁能保证发帖人不会被处罚?
定期发布,专人监督。微博的信息发布关键是要有相应的管理,能否及时发现微博信息的不当之处,需要相关领导和其他干警开通微博,随时关注。发布时间可以在发布程序中约定,这样院领导和主管新闻的干警甚至可以邀请院外的专家学者做特邀监督员,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先看完,提出修改建议。办法总比问题多,前提是法院要积极聘请从事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担任监督员和舆论引导顾问。
微博的即时删除设计也非常方便管理员及时发现不当内容,及时处理。但敏感信息的发布应由法院领导统一发布,避免出现“微博管理员面对舆论不淡定”的信息,误发“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见亲人”,在被炒作的同时增添猜测。实践中,法院官微已经开通,但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只给宣传部的一个警官。作为一份额外的工作,只是在工作时间维护,却不知道这份工作和正常工作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全新的自媒体平台,有着独特的传播规律。它一天24小时营业, 并且每天21:00-24:00高度互动活跃。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及时回应。一个不能及时与网友互动的官微,不是一个合格的官微。除了为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外,还需明确规定,管理人将微博回复方案转送相关法庭室后,相关单位可立即开展调查,并在12小时内回复。案情复杂无法回复的,管理员应先回复,最迟48小时内力争24小时内回复。
动词 (verb的缩写)微博舆情的监测与评估
现阶段,舆论“绑架”法院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领导要求网络舆论不能被舆论左右,不能对网络舆论充耳不闻,无动于衷。应对微博舆情,要在建立舆情监测机制的前提下,坚持“网对网”的原则,先评论后统一声音回应。首先,要建立微博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那些倾向性、聚合性的舆情信息,抓住时机进行妥善处置;舆论引导的前提是保证能及时发现舆情。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托当地网监局(分局),有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第一时间发现舆情, 从而保证在网友“爆料”的2小时内找到舆情。但对于有图有真相的图片,比如某高院法官“集体卖淫”事件,举报人并没有写清楚是哪个法院、哪个市政、哪个图片爆料的。其次,要对发布的网站进行评估分析,利用人工搜索查看转发范围并密切关注是否继续“爆料”,找到爆料人以便进一步核实情况,在核实信息是否属实的同时,按要求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最后,要注意通过培训提高微博的舆情处理能力。要区别对待微博舆情,分层次对待, 微博的管理者应该能够直观地判断新闻的炒作点在哪里,预测可能的后果,以便对舆论进行排名。比如“集体嫖娼”事件,管理员应该是可以通过的。“爆料”图片是意识到舆论的严重性的,也应该能够根据网友发帖留下的“线索”判断举报人的位置和手中的证据材料,判断他下一步可能的行动和爆料意图。综合评估后,他会做出如何应对的方案,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决策。事实上,很多网帖都是网友发泄对法院司法作风和法官仪态的不满,甚至对判决产生强烈质疑,要求法官详细判决,释疑解惑。此外, 一些没有事实根据的“望风捕影”放出“骂人”的话,“莫须有”的无图无真相的网帖,可以用自然下沉法处理。
微博的“大V”要坚持理论包容、定向观察的原则。为了理解法学界和律师界的批评者,我们应该创造条件鼓励“大V”与法院的对话和沟通。对“大V”的批判意见,应该是基于“说者无罪,听者当戒”的心态。要主动私信甚至面谈沟通,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把对方定位为“对立面”。“大V”转发“一边倒的声明”造成的舆论,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一下子删除。我们应该内紧外松,在没有得出调查结论之前,不要急于发布“桥下之水”的回应。即使领导有指示,我们也要遵循“网对网”的原则 并且尽量不要召开新闻发布会,避免扩大舆论。对于主动爆料的“大V”,需要从网上搜索其过往的“战绩”来判断其现实影响力;分析“大V”粉丝的质量,不仅要从粉丝数量来判断,还要分析“僵尸粉”的内容。比如大部分粉丝都是没有头像、粉丝少、微博少、关注多的粉丝,然后我们就可以通过看他们的关注对象是否可以归入某一类来判断“大V”是否“掺水”。结合“爆料”的转发和评论,综合评估“大V”的实力和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
不及物动词微博回应的审批程序
微博作为新媒体平台,要求法院改变传统的司法宣传思路。在“无互动,不弱势”的微时代,法院官微作为民意的沟通渠道,应主动利用微博的强互动优势,努力使微博成为法院通过与网民互动交流,倾听原生态民意、零距离了解民生、讲法讲理的便捷渠道。于是乎,让网民点点鼠标,呆在家里,或者“拇指一族”动动手指,就能反映出涉及法律和诉讼的问题。不要像某高院官员写的“微博不接受备案、投诉、举报”那样不得体。
建立相应的微博回复机制。微博24小时运营,网络没有工作时间的概念。微博可能会收到一些私信和评论,是网友对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真实反馈。要及时回复,反馈给相关负责人。有些问题可能很尖锐,也可能涉及某个具体案件,可能反映出法官甚至法院领导对司法作风的评价和质疑。对于这种尖锐问题的回应,往往是网友非常关心的。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但关上这扇门可能会让网民在全国性网站、论坛上发帖,甚至在个人微博上求助“知名大V”进行转发,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管理员根本不知道如何回复这类问题,也无权擅自回应。但是问题越尖锐, 网友越关注,越难回应。越是网友迫切需要回复的,越容易引起网友的怀疑。这就需要法院在微博中建立相应的快速回复流程和审批管理制度,及时回复网友的查询。要保证微博的管理员第一时间联系具体负责人。他会在考虑内容后,从各个法庭室提供的回应库中选择合适的句子,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先回复。比如他会先回复“收到”,告诉他要走什么程序,几天内给个明确答复。为了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必要时他甚至会邀请发帖人进行采访。因为“非法证据排除” 涉及司法系统甚至法院当涉及到纪委、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问题时,这类问题可以直接回复为“不在微博回应范围内”或者定向通过私信咨询相关部门。不回应微博私信,视而不见,会引起网民的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力。管理者要力求谦虚,有理有据,依法回应,不留把柄。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