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宇〔2005〕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发〔2005〕35号)和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调整和解除。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发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协调统一发布。省、市、县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相应气象部门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现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和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免费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增设视频窗口、插播插播、悬挂预警标志、弹窗等方式快速播发预警信息。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过终端产品发布预警信息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实施。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落实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实现受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广播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通信资源的机构,应主动获取并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要与地方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督检查,提高综合研判和快速准确发布预警信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当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网络连接等专用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的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和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基于属地发布预警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发布。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村(社区)信息员或者基层工作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有线广播、喇叭、锣鼓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的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预警信息发布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建设、运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机构预警信息发布资源的整合,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各级科研部门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和通信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服务的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的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和获取的渠道,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未及时向社会传播收到的预警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