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21-0600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昌九建发[2021]2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长沙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监管,夯实基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屋发布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房屋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发〔2016〕168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发〔2019〕10号),现就加强住房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管理
通过门店、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本市房屋买卖、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备案。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住建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该机构开展业务的市、县住建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交易和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长沙市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平台)进行机构备案,获取企事业单位信息代码(二维码)。未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住房交易信息。
(2)人员实名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房屋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网签备案平台进行实名登记,获取个人实名登记信息码(二维码)。
(3)依据法律法规发布。根据“谁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当事人应当对房屋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加强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
(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前,应当查验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买卖或者租赁的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应当实地查看房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编制房屋情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的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委托人不是房产所有人的,需提供房屋出售或出租的有效委托书; 不能提供房屋出售或出租委托书的,不得接受中介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加强房屋交易信息核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后,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屋核验,并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房屋核验通过后取得房屋交易信息代码(二维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房屋交易信息代码(二维码)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委托出售或租赁的房屋交易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发布房源前向网签备案平台申请房源核验,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屋交易信息代码(二维码)。
房屋核实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注明位置、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等。房屋的说明,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产权人自主发布房产的,可登录网签备案平台进行验证,获取房产代码(二维码)。网络信息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为房地产权利人免费提供房屋核验服务,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屋交易信息。
(三)规范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同时公示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交易的信息代码(二维码)。房屋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价格、用途、图片等内容,应当符合合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条件、真实价格、真实出售(出租)、真实图片的要求,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实际或者委托事项不符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出售、出租的房屋信息。不要使用“标题意识”, 关联炒作等方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只能发布一次同一套房屋出售或出租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以一致的方式在不同渠道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4)严格房屋交易信息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市房屋交易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散布房屋信息;对于客户取消委托或委托到期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及时从各种渠道分散房屋交易信息。
第三,落实网络信息平台的主体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要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认识,依法合规经营,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完善平台网站功能。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增加房屋核实渠道功能,设置房屋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接受虚假房屋举报的渠道。建立健全房屋交易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人处理机制, 并及时处理发布虚假信息和违法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人,确保房屋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者及其关联公司符合实际情况。加盟店所属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人基本信息中标识加盟品牌名称和公司名称。网络信息平台的住房展示页面应在显著位置链接住建部门的信用评价平台,方便客户查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房源发布机制。需要通过房源编码实现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的组合展示功能。
(二)房屋交易信息的审核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应履行房屋审核责任。积极配合用户做好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确保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时识别房屋验证码。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要求产权人提供产权人上市房屋交易信息的房屋验证码;不能提供房屋验证码的,也可以申请房屋验证。
网络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屋租赁企业提供上市房屋交易信息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屋租赁企业提供上市房屋验证码。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做好房屋交易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删除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虚假房屋交易信息。对违规发布住房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各网络信息平台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或注销机构或从业人员发布住房交易信息等措施,保留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多次挂牌或挂牌时间较长的房屋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设定挂牌期限,及时出售未维护超过3个月的房屋交易信息。
(3)建立平台信用惩戒制度。网络平台应当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屋租赁公司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发布房源的权利;不得为未登记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公司和从业人员开设房屋交易信息发布端口。
第四,加强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完善了长沙市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平台,方便当事人、机构和从业人员核验房源、核验房源代码。市网信办督促住房网络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平台网站功能,按要求审核管理住房交易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二)加强联合执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责任,违法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有标题党、关联炒作等违法行为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网信办将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网络信息平台整改,责令其改正、暂停更新和关停,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3)加强信用惩戒。市住建局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实施“绿色通道”、“受理空缺”等行政审批便利化、优先提供便民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并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通过约谈中介负责人,暂停发放房源, 暂停网签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1。出租屋验证发布规则
2.售房审核发布规则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