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3-07-31 310
核心提示: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步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子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所接收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法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刘昆部长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评审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检索和获取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子网上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子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所接收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者应当保证其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一致。

  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内容和时间不一致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子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中,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

  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应在收到政府采购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保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或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指定媒体应当向出版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出版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公众收取信息咨询费。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有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red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