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23-07-30 220
核心提示:,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经市市场监管局第十次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办法》、《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政府网站子栏目信息参照市局门户网站内容任务表(见附件2),由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三级审核后发布,科技信息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并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铜陵市市场监


  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办法》、《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政府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经市市场监管局第十次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办法》、《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互联网信息应严格遵循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根据局属各单位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进行信息审核。市局政府网站子栏目信息参照市局门户网站内容任务表(见附件2),由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三级审核后发布,科技信息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相应的时效性,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尽可能转载政府网站或官方认证网站,确保信息来源渠道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新闻稿。确需发布上述信息的,须转载自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网站或中央政府网站,并注明出处。

   (二)未经批准,省委、省政府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新闻稿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确需发布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新闻稿的,须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并注明出处。

   第五条所有应当公开或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当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查后,可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市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

   (一)各司局联络员为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核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词准确、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引入,重点审核个人隐私、错别字和泄露国家秘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码管理,负责人负责; 

   (2)各司局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部门信息的二级审核和修改,重点是个人隐私、错别字、泄露国家秘密的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同时审查信息是否涉密; 

   (三)主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审查政治性质、社会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重点是个人隐私、错用敏感词、泄露国家机密。

   第七条信息审核方法。由主办单位填写《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件1)。

   第八条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在信息发布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把关;要做好信息审核记录和台账管理,责任在人;不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发布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制作、复制、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不发布虚假信息,不发布未经三级审核的信息。

   第十条市局科技信息处定期对各单位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本部门纠正或删除。因账户管理不善、信息审核不严,导致网站发布信息失实、泄露并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

   

    

  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三)反映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a)各机关的设立、职能和程序;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素、相关表格、办理场所、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的执行主体、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资金)、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日期等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和年检结果;

  (七)公务员考试和人员选拔;

  (八)廉政建设情况;

  (九)举报投诉方式和受理处理规则;

  (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公开重点领域的监管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制作、更新,经提供信息的司局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重大政府信息或部门负责人不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主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其是否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范围而不予公开的。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进行协调,协调后确定以适当形式公开。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系统(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在微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视频号、Tik Tok等各类第三方平台开设的账户。

  第三条保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互联网信息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核后发布、授权发布”的程序。未按程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四条信息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审核;局办公室负责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更新和发布。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信息发布规定的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审核。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并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信息审计实行“三级”审计制度:

  一级审核:服务指南、标准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转载资料等。,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

  二级审核: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网上调查和民意收集等信息。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发布。

  三级审核: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应对等信息。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发布。

  第六条信息审计方式包括在线审计和纸质审计。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严把政治、法律、政策、保密和文字关,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涉密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不健康或虚假信息。

  第八条舆情监测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和处理政务新媒体中发现的违法有害信息;对涉及我局工作的政府舆情信息,要立即与市委新闻办、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对接,确保舆情信息沟通共享;对涉及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的政务舆情,要按程序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应对。

  第九条局办公室应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内容发布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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