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处理条件
1.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和共同贷款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连续足额、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 .首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4.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新购普通住房,且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
5.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l政策基础
《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2014〕138号)
关于修改《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规[2015]2号)。
《关于规范提供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的通知》(苏规〔2015〕8号)
《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苏规〔2016〕6号)
《在苏就业的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实施办法》(苏规〔2018〕1号)
l处理过程
(担保)→贷款申请人携带所有材料到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贷款签约手续。
(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携带所有材料到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质押担保和贷款签约手续。
(公积金余额质押)→贷款申请人携带所有材料到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贷款签约手续。
l搬运要求
序列号
贷款要求
原稿
复制
(份数)
评论
一个
商品房买卖合同
贷款银行留存文本
√
二
―
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或交易管理中心)留存文本
√
一个
―
三
首付收据、银行转账凭证(POS机凭条和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或首付发票。
√
四
个人银行账户明细需要银行盖章。
四
贷款申请人和共同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和户口本。
√
-
1.户口簿复印件必须有户口页(户主不是夫妻一方或其子女的,需另附直系亲属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照片页)
五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同户口本)
√
五
六
单一语句
√
―
女20周岁以上、男22周岁以上的单笔贷款申请人(含联合贷款申请人)需当场签署声明。
七
直系亲属证明(同一户口本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能证明直系亲属的相关材料)。
√
五
有联合贷款申请人。
需要提交(联合制作人)
八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盖章)和离婚证。
√
四
离婚,且必须在还贷期间提交。
九
个人收入证明
√
一个
应提交组合贷款申请。
(可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友情提醒:
1.合同中所有购房人及其配偶需一同到场;
2.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女干部(55周岁)及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提供说明或相关证明文件(因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不足不能在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需继续缴纳保险费用至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除外),否则, 应按照男职工60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的标准,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
4.职工及其配偶离婚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未取得产权债务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含再婚),按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执行。另一方(含再婚配偶)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的,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l时限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要求、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办理时间以各服务大厅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