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比疫情更可怕的疫情谣言死灰复燃,让很多人神经紧张,感到恐慌。
发布或转载虚假信息
后果很严重!
一个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辛某(女,31岁,肇东市人)对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
1月4日,兰西县居民在微信群里转发“绥化15日封城”等信息。兰西县公安局得知情况后,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虚假信息,依法传唤涉嫌转发相关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陆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询问。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陆某(女,50岁,兰西县人)对其在微信群内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陆某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在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网上信息铺天盖地,很多信息真假难辨。广大网民不要轻信、盲从,为抗击疫情营造一个干净、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传播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掷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散布谣言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害法人商誉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