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蒋村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2023-07-26 230
核心提示:(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办理。(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办理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Xi市鄠邑区蒋村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披露

街道办事处负责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发布的非涉密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规章中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2)公开渠道

1.通过Xi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3.通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示期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根据应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公开申请的范围不包括其他工作部门或者直属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此类信息。

(1)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申请获取部分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3、申请表应准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细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4.本人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申请接收渠道

本机关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以在现场填写申请表,并亲自提交。提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联系电话号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Xi鄠邑区蒋村街道傅佥街1号

(三)申请的相关说明。

1、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检索后没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办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八)《条例》规定的其他回复方式。

2.办理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Xi鄠邑区蒋村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地址:Xi鄠邑区蒋村街傅佥街1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电话:电子邮件:jczh84903022@163.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邮件:xxgkx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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