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祖庵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2023-07-26 180
核心提示: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二)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鄠邑区安祖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鄠邑区安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依法快速准确地找到鄠邑区安祖街道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鄠邑区安祖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领导和分工;

2.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工作报告;

5.预算和决算信息;

6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人事任免;

8 .重要会议、镇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府活动信息(新闻发布);

9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2)宣传的方式

鄠邑区安祖街道办事处主要通过鄠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鄠邑区安祖街道办事处。

地址:陕西省Xi鄠邑区安祖街傅佥街1号

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710308。

电子邮件:zadangzhengban@163.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鄠邑区安祖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鄠邑区安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清楚、详细,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表中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五)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仅用于自身需要,不做任何炒作,不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报名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清晰,形式要求是否完备,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3.以普通信件等无回执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当天;

4.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双方确认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5)回复

对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鄠邑区安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检索后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多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邮箱:xxgkx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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