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3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获刑

   2023-07-20 350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两个“尚佳”(其身份不详),并从其处得知可以通过微信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此后,刘某某、高某某共同在网上寻找“推特用户”参与推广活动,建立多个微信聊天群担任“推特用户”管理人,每天从“尚佳”处获取含有赌博网站、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图片,收取“尚佳”费用,并将违法犯罪信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供“推特用户”发布推广。判处被告人

本报讯(记者刘洋通讯员李浩)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两个“尚佳”(其身份不详),并从其处得知可以通过微信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此后,刘某某、高某某共同在网上寻找“推特用户”参与推广活动,建立多个微信聊天群担任“推特用户”管理人,每天从“尚佳”处获取含有赌博网站、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图片,收取“尚佳”费用,并将违法犯罪信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供“推特用户”发布推广。2020年10月初至11月,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及另案处理的5名被告人从贵州省凯里市出发,先后到浙江省金华市万州区、 重庆市等。,并选择人群集中的商圈附近,让群众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向200余人发布虚假违法犯罪信息。据统计,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53万余条。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推销的违法犯罪信息,导致被害人被骗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坦白从宽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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