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陕西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披露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主动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非涉密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规章中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2)公开渠道。
1.“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3.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4.“陕西发布”微博微信;
5.报纸、广播和电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到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示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根据应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公开制度,只有公众可以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和投诉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
2.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下方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细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4.如由本人提出申请,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申请表中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无偿提供政府信息。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申请接收渠道。
1.亲自提交。
机关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以在现场填写申请表,并亲自提交。提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电话:;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址:Xi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
2.提交信函。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向本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发送的,以本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为收到日期;如果申请是以普通信件等无回执的邮寄方式发出的,该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确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是通过传真提交的,双方确认的日期应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请将信寄至陕西省Xi市新城区新城大院政务办公室(回执)。同时,信封左下角必须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为710006。传真:。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相关说明。
1.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
(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检索后没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办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陕西省Xi市新城区新城大院;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710006;
办公时间:上午8: 00-12: 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 00-18: 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电子邮箱:bgtsqgk@(该电子邮箱仅用于回答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照前述“申请受理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