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指南实时编制和更新。
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披露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宣传的方式
2.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访问地址)
4.其他互联网政府媒体、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示期限
根据《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指南向北京市政府或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申请接收渠道
亲自提交
地址: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工作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号码:
邮寄
收件人: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3
其他: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2)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详细、准确,并尽可能采用便于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申请表可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从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件有效。网上申请可以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的期限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4)信息处理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有关规定,为有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超出一定金额或者频率范围的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内,根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向申请人出具收费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和支付方式。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机构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工作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络联系方式:xxgk@(仅用于接收信息披露咨询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照并按“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电子邮件:xxgkxz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