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拱北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二批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仓库,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01B2B直接出口
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710”
适合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向境外企业出口货物。
02出口海外仓库
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810”
适合国内企业先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库发货给海外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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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四种监督类型的比较
B2B直接出口模式企业的资质要求
国内企业也参与跨境电商的B2B出口业务。
包括: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国内平台
海上平台
物流企业
到当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对应的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未经登记审核的,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登记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系统统一版本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当取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的企业资质要求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海关注册,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材料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加海关”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相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B2C接入通道模式,增加对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的支持;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按照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证相关/检相关/税相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货物,不涉及证、检、税。企业可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技巧
便利
利益
经营
执行
01.注册方便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按照海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并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出口海外仓的商业模式可以备案。
企业类型未经登记审核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变更登记信息申请。
02.通关设施
对于跨境电商B2B出口不涉及证、检、税的票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货物,企业可提交报关单,系统审核通过后,以报关单形式自动推送到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本系统进行通关,无需汇总报关单。申报要素减少了57项,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加便捷。
03.综合试验区简化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海关,9710和9810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本系统”申报。如果不涉及出口退税,可以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本系统申报的,货物名称可以普通运单形式录入为“一批跨境电子商务货物”。
04.检查方便
鉴于跨境电商货物通关要求高,现场海关优先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
05.物流便利
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发货,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前必须将面单逐一打包粘贴的问题,降低了出口前的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以按照“跨境电商”的类型进行转移。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也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性更强、组合性更好的货物运输方式。
06.退货便利
跨境电子商务从境外仓库出口的货物一年内退运回国的,海关应当建立台账数据形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