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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更新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23-05-11 09:03940

本文分为两部分,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条: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残疾: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我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殊,见下文)。

比如: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我工资×4。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殊,采用的是定额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000元;

十级伤残:15000元。

江苏还专门规定,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终止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支付全额的80%;不足4年的,支付总额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额支付40%;不满2年的,按总额的20%支付;不满一年的,按总额的10%支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停工期间工资带薪。

带薪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在实践中,主流的做法是确定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交通、住宿。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经办机构批准的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X.辅助设备的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必需,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费用高于大众化部分,由个人支付。

XI。工伤复发的治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期间工资待遇。

十二。工伤死亡治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当地社会工资×6;

比如深圳现在的社会工资是6054元,丧葬补助是6054元×6=36324元。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发放);

其他亲属:死者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养老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因此,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 = 785020元。

注:以上标准依据最新工伤保险规定和最新统计数据。

2.第二部分:工伤认定的实践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工作原因,是“三工”中的核心因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在工作原因中也起到强化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工作前合理的一段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材料准备、工具准备等。所谓“整理工作”,是指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整理工作,如打扫卫生、安全存放、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识别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意思。一种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实现某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目标而造成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工厂火灾、车间和房屋倒塌、单位内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患有职业病的;

【识别要点】职业病必须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一个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致,而是由于其生活环境周围产生有毒物质的单位所致,那么该人的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识别要点】外出打工的时期包括1。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被用人单位歌唱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或开会;3.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会议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下落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员工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和住所、固定住所和宿舍的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属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作为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识别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相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注:员工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视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此项仅列举抢险救灾的情形,但任何与抢险救灾性质相似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需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点】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最高法院对四类工伤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若干合理区域,因工作受到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其他伤害。

四、国务院法制办在相关批复中认为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情况。

(1)国务院法制办(国发秘函[2005]315号)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法复〔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从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发〔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

五、最高人民法院市行政法院在有关批复中认为七种情况属于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07]杭合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退休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聘用,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聘用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国外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7]杭合字第9号)认为,职工在学习单位安排的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单位运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驾驶员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6]杭合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而如果车辆运行中有人员伤亡,则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 (李迎春注: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民一庭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 司机所雇佣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抢救和救助灾民,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2009]杭合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民警,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且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及工伤待遇标准。 相关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批复》(〔2010〕杭字第10号)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0〕杭合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原因的,应当根据《工伤认定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招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已按项目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要点】醉酒的标准请参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砸血、喷气物I字值及试验》(GB19522-2004)。按照这个标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自杀。

【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身体,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实践中比较难做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作者|李迎春,盈科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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