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披露的主题和范围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的政府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予以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4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条例》等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有合理理由不同意公开的;
3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流程草案、征询函、请示等流程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二、自愿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一)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
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工作计划;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公告和文告;
8.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9.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10 .财政预决算信息;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依据和标准;
12 .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执行情况;
13 .扶贫和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4 .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1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
2.由中国建设报出版;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4次新闻发布会、新闻简报会和记者招待会;
5.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6 .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媒体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公众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和获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法
(1)应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一事一表,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件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并提交一份申请表。邮寄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书的内容
1.提交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签署的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每份申请表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3)验收
公职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书要素不齐全、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并注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开办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件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电话:;
邮政编码:100835。
(4)回复
1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布。如第三方有合理理由不同意披露,则该部不得披露。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作,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该部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其他行政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公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申请理由合理,但不能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合理的延期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公开办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检索后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 .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且申请人多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材料等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8.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补正后仍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9.申请公开信息名不副实、申请不正常,且确认已获取该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0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六)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部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者再创造的,公共办公室可能不提供。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免费提供政府信息。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证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电子邮件:xxgkxz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