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的监测指标要求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不得出现雨水排水现象。具体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小区雨水排水口和重点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装置和雨量监测装置,进行连续监测(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少于15分钟/次);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雨量资料、相关设计图纸、实地调查、设施规模及连接关系等。如有必要,通过模型模拟进行分析和计算。
2.生态岸线修复。海绵城市监测指标要求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用盖板对城市河湖岸线和自然运河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可以查阅相关设计图纸、规划和现场考察。
3.地下水位要求年平均地下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年平均降雨量大于1000mm的地区不评价该指标,但可查看地下水位监测数据。
4.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减轻。海绵城市监测系统建设地区夏季(6-9月)日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地区,或与同地区历史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剔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具体方法是查阅气象资料,可以通过红外遥感进行监测和评估。
5.水环境质量要求无黑臭。海绵城市建设区内的河湖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城市内河水系有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的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具体考核方式是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地下水监测点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具体方法是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6.城市非点源污染控制要求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和管渠结合溢流污染。1.雨水管网中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期间,合流管渠内不得有污水直排体;3.雨水直接排入或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经生态处理后排入河道,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河湖水质不低于地表ⅳ类。具体监测方法是对管网排放口进行检查,辅以必要的流量监测手段,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7.污水回用率要求人均水资源量小于500立方米且市区水环境质量低于ⅳ类标准,污水回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经过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以及通过人工湿地和生态处理,地表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ⅳ类要求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具体方法是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中水站等)的污水回用量和污水处理量。).
8.雨水资源利用率要求收集的雨水总量与用于道路浇灌、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降温等的比例。(按年计算,不包括流入景观和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到年平均降雨量(换算成毫米);或者说雨水利用替代自来水的比例。实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目标。具体方法是查看相应的计量装置、计量统计和计算报告。
9.管网漏损控制要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方法就是看相关的统计数据。
10.防治城市暴雨内涝灾害,历史渍涝点已全部消除或明显减少,或在同等降雨条件下渍涝程度明显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治,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具体方法可以查降雨记录,监测记录等。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使用模型来辅助判断。
11.在饮用水安全方面,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一级保护区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补充饮用水源和特定项目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补充饮用水源和特定项目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出厂水、管网水、自来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具体方法可以查看水源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自来水厂的管网水和自来水。
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12.规划建设控制度。海绵城市的监控体系要求是建立规划(土地出让、两证一书)、建设(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方法请参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定、相关规定、政策文件等。
13.蓝线和绿线的划定和保护,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划定蓝线和绿线,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具体方法请参考当地相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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